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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監外服刑

Q1:什麼叫緩刑期間 監外服刑3年?

根據法2113律規定,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一年即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後,暫不執行刑罰,通過對罪犯進行考察一年,罪犯在考驗期間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如果在一年的考驗期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Q2:什麼情況下能監外服刑

監外執行算刑期。當然滿足監外執行需要有一定的條件,監外執行,是指由於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情況而暫時變更刑罰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緩執行未減刑的罪犯,一律收監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准。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

Q3:累犯的監外服刑的條件是什麼

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申請,相關規定如下:

《刑事訴du訟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Q4:監外服刑什麼意思

監外服刑的前提是“刑期已經過半,在羈押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對於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重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在此範圍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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