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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怎么查

Q1:工伤保险缴费比例,2016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

第一,缴费比例,是根据单位性质制定费率,并不是每个单位都是一样的费率,工伤频率比较大的单位,缴费比例高些,比如建筑,煤矿,等等,工伤频率低的单位,缴费费率要低些,比如商场,学校等等,一般在0.5%到2.0%之间。

第二,缴费基数,是根据职工发放工资总额计算的,并且由单位缴费,职工个人是不缴费的。

Q2:如何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解读】本条系关于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的规定。

1、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有两点需要强调:一是支付的对象是全部职工,包括农民工、临时工等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用工期限的所有劳动者;二是工资的构成是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缴费费率: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来确定。全国各行业工伤保险的费率幅度为0.5%—2.0%,原则上控制在1%左右。

Q3: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

用人单位应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用人单位 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户籍五险社会保险或非城镇户籍三 险社会保险的基数确定。

Q4: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 纳工伤保险费。”因此,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照 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算。

Q5:关于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用河北省的标准作参考吧,不知道你是何方人士 从7月1日起,省会用人单位在申报工伤保险缴费时,月最低缴费工资基数(60%)将由原来的680元上调到762元;月最高缴费工资基数(300%)将由原来的3402元上调到3810元。 据介绍,此次调整主要是根据近日市统计局的统计结果,石市2005年职工平均工资为15239元,月平均工资为1270元,这个统计结果将供今年计算工伤保险缴费和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时使用。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低于石家庄市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300%,按300%缴纳。调整后,自2006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申报工伤保险缴费时,缴费基数将按以下标准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270元;月最低缴费工资基数(60%)为762元;月最高缴费工资基数(300%)为3810元。计算工亡和伤残待遇时应及时按规定变更计算基数。

Q6: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实践中,社会保险机构认定的工资总额,是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对其中个人缴费工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了调整,即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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