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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还有年终奖吗

Q1:离职员工有权利得年终奖吗?

年终奖作为公司对员工的一种物质激励手段似乎成了惯例,但由此引发的争议也不在少数。由于我国法律对年终奖并无特别规定,面试签合同时通常也只会谈薪水,而绝少会问“年终奖发多少”。

所以如果劳动合同里没有约定,单位规章制度里也没有什么明确说法,像你这样的情况,遇到单位“捣糨糊”就麻烦了,可能要去申请仲裁或打官司。 如果数额较大还值得一打,钱不多就只能放弃了。

这是员工“弱势”的又一体现,我认为有必要在这个方面出台一些原则性规定。虽然年终奖发放是企业的一种自主行为,法律法规并无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的具体规定,但用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的过程中,我认为也不能随意解释、因人而异或违反公平原则。

结合你的个案,我认为单位不发有失公平。第一,年终奖也是你的劳动报酬。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中奖金一项包括生产奖等。

对于生产奖的范围,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主要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可见,年终奖也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不发或克扣,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须由单位提供理由和证据。

第二,离职劳动者也应得到相应的年终奖。职工辞职是法律允许的,因为行使正当合法的辞职权就要失去原本的报酬,显然不符合法律宗旨。更何况有些职工的离职还是有一定原因的。所以按同工同酬原则,有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会支持这些职工按比例分得年终奖,我认为这是正确的,体现了公平原则。

第三,你们单位说是先进奖励,但如果全体员工都发,显然就不是先进奖励,而是一种托词,该理由我认为不能成立。

Q2:离职员工年终奖如何计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如果员工当年工作月份不满12个月,也适用该计算方法。

依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Q3:如果员工在发放年终奖之前离职了,公司有权不给他年终奖吗?

如果双2113方的劳动合同或公司的规章制度上明5261确有年终奖,而且明确了4102年终奖对应的年度,员工在做满了1653这个年度之后离职,则应当有年终奖。有些公司没有年终奖,但是会针对季度或者年度有其他奖励,比如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有一定的奖励,其性质与年终奖有所差异,不能简单地认为这就是年终奖,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以多看一些职场的信息,像六度伯乐网就很不错。

Q4:离职员工没有年终奖吗?

(读者小敏)小敏: 我谈点个人看法。年终奖作为公司对员工的一种物质激励手段似乎成了惯例,但由此引发的争议也不在少数。由于我国法律对年终奖并无特别规定,面试签合同时通常也只会谈薪水,而绝少会问年终奖发多少。所以如果劳动合同里没有约定,单位规章制度里也没有什么明确说法,像你这样的情况,遇到单位捣糨糊就麻烦了,可能要去申请仲裁或打官司。如果数额较大还值得一打,钱不多就只能放弃了。这是员工弱势的又一体现,我认为有必要在这个方面出台一些原则性规定。 虽然年终奖发放是企业的一种自主行为,法律法规并无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的具体规定,但用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的过程中,我认为也不能随意解释、因人而异或违反公平原则。结合你的个案,我认为单位不发有失公平。 第一,年终奖也是你的劳动报酬。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中奖金一项包括生产奖等。对于生产奖的范围,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主要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可见,年终奖也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不发或克扣,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须由单位提供理由和证据。 第二,离职劳动者也应得到相应的年终奖。职工辞职是法律允许的,因为行使正当合法的辞职权就要失去原本的报酬,显然不符合法律宗旨。更何况有些职工的离职还是有一定原因的。所以按同工同酬原则,有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会支持这些职工按比例分得年终奖,我认为这是正确的,体现了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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