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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有融资租赁合同

Q1:融资租赁合同和购买合同,哪一个先签?为什么

在独立专业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没有《融资租赁合同》,购买租赁物的资金不能落实;没有《购买合同》也就不可能有租赁物件的准确价格,《融资租赁合同》也没有办法签。《融资租赁合同》和《购买合同》,到底那一个先签?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两个合同的内容和本质。

《融资租赁合同》是债权合同,主要内容为融资金额的概算值、租赁物件名称、租赁条件等。《融资租赁合同》一旦签订,出租人必须按规定付款,可以说,《融资租赁合同》意味着购买租赁物件的资金已落实。

融资租赁项下的《购买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的连带合同,这两个合同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互不从属,但两个合同互为存在的条件。

从先落实资金,后开展购买活动的顺序来讲,应该先签《融资租赁合同》。当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不是简单的签字行为,而是意味着该项目从立项开始,到出租人同意为止的全部手续已经完备,项目可靠,资金落实。

但是,在不知道租赁物件价格的情况下,有时难以确定《融资租赁合同》的金额,或者估算的金额比实际金额低太多,使《融资租赁合同》的金额不足。

如果先签《购买合同》,以《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作为《购买合同》生效的先决定条件,也是可以采用的一种方法。最好是两个合同同时签,实在需要先签订,《购买合同》,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间隔时间也不要太长---以上答案由家律网整理提供

Q2: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借款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其法律特征是: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Q3: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考察出租人在不可抗力情形下的法定解除权。一般地,出租人在合同目的在于收取租金,而且由于租赁物的专用性,其对于出租人的变现价值较低,因此出租人往往不会主动解除合同,而选择要求承租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支付全部租金。然而,在不可抗力致使租赁物毁损的情形中,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履行合同并不总是有利的。融资租赁交易结构的优点之一在于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提高了所融出资金的安全性。根据合同法第248条的规定,出租人还可因承租人拒绝履行或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延迟履行债务而获得解除权。租赁物的无形磨损等其他事由常常导致合同解除除了不可抗力致使租赁物毁损的情形之外,租赁物还可能因为技术进步等无形磨损而不再具有经济价值,在这样的情形中,承租人也会产生解除合同的需求。但这在业务实践中被简单地理解为承租人违约,理论和实践中均不承认承租人在此种情形下的解除权。此外,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承租人丧失主体资格,或者认为承租人财务危机、难以继续,预期将影响交付租金、严重违约并有确切证据时,出租人可以主张解除权,收回租赁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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