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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限最长是多长时间

Q1: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最长期限是多长时间

被检察院逮捕之前是不能超过37天,这期间是派出所给检察院送材料的时间。过后如果没有逮捕是必须要释放的。

Q2:侦查羁押期限一般多长时间,侦查羁押期限是否可以延长

一、侦查羁押期限有多长时间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下列案件在上述3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5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特别注意: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由最高检察院依法决定。
4、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二、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检察院批准。但须报检察院备案,并受检察院监督。
特别注意: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和同种的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Q3:审查起诉案件羁押期限最长是多长时间

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办理期限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一)强制措施期限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二)侦查羁押期限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三)审查起诉期限1、 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三)审判期限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Q4:批捕后,需要多长时间宣判,最长羁押期限是多少?

诉讼阶段羁押期限备 注侦查阶段拘留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十四日
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十四日
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逮捕
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四类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审查起诉阶段
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二次为限,每次期限为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期限。审判阶段一审
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四类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期限为一个月以内)移送人民法院后,重新计算期限。二审
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四类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
注:1、表中\"四类案件\"是指:(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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