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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上的日期是生产日期吗

Q1:一般在化妆品底部的日期是生产日期还是到期日期

根据化妆品不同,标志是生产日期还是限期使用日期不一定。化妆品标准的标注应该是“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或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具体要看化妆品瓶身说明。

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有其他相关说明性资料的,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可以标注在说明性资料上。

扩展资料:

化妆品保鲜:

防污染

用清洁的手使用产品,或者专用工具取用产品,避免与他人混用。

防晒

防止日光直射产品,否则容易使油脂和香料产生氧化并破坏色素,彩妆品更应该避光保存。

防高温

避免将美容品放在高温地方。35 ℃以上的高温会使化妆品的乳化体遭到破坏,造成脂水分离,粉膏类化妆品干缩,使化妆品变质失效。

防冻

温度过低会使化妆品中的水分结冰,乳化体遭到破坏,融化后质感变粗变散,失去化妆品原有的效用,对皮肤产生刺激。

防潮湿

过于潮湿的环境使含有蛋白质、脂质的化妆品中的细菌加快繁殖,发生变质。

Q2:韩语中生产日期 和截止日期怎么表示 化妆品上面的

韩语化妆品中的生产日期、截止日期和其他常见的表示如下:

1、生产日期(????):生产日期一般日期后面或前面有韩文的????(制造),默认不标的都是生产日期。

2、截止日期(????):截止日期后面会标有韩文的????(截至)

3、没有其他字符:只有日期没有别的字符,这种标志为生产日期。

4、开封后保质期:化妆品背面通常有以下标识,这是开封后的保质期。

扩展资料:

化妆品的存放要求:

1、怕潮:有些化妆品含有蛋白质,受潮后容易发生霉变。有的化妆品使用铁盖,受潮后容易生锈腐蚀化妆品,使化妆品变质。

2、怕久放:一般化妆品的有效期限为1-2年,开封后存放的期限更短些。因此,化妆品最好在有效期限内用完,不可停停用用直到过期。再好的化妆品,再精心的保管,如果过了保质期,便会一文不值。

3、怕污:化妆品使用后一定要及时旋紧瓶盖,以免细菌侵入繁殖。使用时最好避免直接用手取用,可以用干净的棉棒等工具取用。如果一次取用过多,可涂抹在身体其他部位,不可再放回瓶中。

Q3:化妆品纸包装有生产日期和限用期,瓶身上没有日期,是正品吗?

一般情况下分化妆品瓶底都会印刷上生产日期,而在包装上印上有效期限。亲说的这种情况还没遇到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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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化妆品包装盒上的日期是生产日期吗?

这些都是批号或者其他东西,不是生产日期~日本所有的护肤品和化妆品都没有生产日期的。因为日本严格监控市场,它的产品肯定是最新鲜的。所以不会有过期商品。至于会担心会不会放过期,其实从你买的那时候起没开封的话都可以放2年的,开封之后尽快用吧~不要超过1年咯

Q5:化妆品瓶体上没有生产日期及质保期是假的吗?

没有基本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是假的。

正规的化妆品必须有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这是规定。

扩展资料:

规定化妆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

1、化妆品的名称

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和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3、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4、化妆品成分,化妆品成分表(自2009年11月14日起必须执行本条款)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成分表应以“成分:”的引导语引出。标注顺序为:

①成分表中成分名称应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如果成分表中同- -行标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分名称时,在各个成分名称之间用“、”予以分开;

②如果成分的加入量小于和等于1%时,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成分名称;

③多色号的化妆品在标注着色剂时,应在成分表的结尾指入“可能含有的着色剂:”作为引导语,然后可以按任意顺予排列所有颜色范围的着色剂。

标注的成分名称:

①标注的成分名称应采用《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 中文译名》中的成分名称(见附录A)。如果该成分为《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 中文译名》中没有覆盖的名称,可依次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学名称;

②香精中的香料、辅助成分、载体可以不标注各自的成分名称,而采用“香精”这个词语列在成分表中;

③着色剂的名称采用着色剂索引号(染料索引号)的英文缩写“CI”加上着色剂索引号,如:“Cl12010”、 “C15630 (3)”等。如果着色剂没有索引号,则可采用着色剂的中文名称。

由于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成分表时,可以适当缩小字体,或采用以上“标签形式”(2)、(3) 的形式标注。

5、保质期,保质期应按下列两种方式

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②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标注方法:

①生产日期的标注:采用“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日期按4位数年份和2位数月份及2位数日的顺序。如标注:“生产日期

20020112”或“生产日期见包装”和包装上“20020112”, 表示2002年1月12日生产;

②保质期均标注:“保质期X年”或“保质期XX月”

③生产批号的标注:由生产企业自定;

④限期使用日期的标注:采用“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或“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日期按4位数年份和2位数月份和2位数日的顺序。

除生产批号外,限期使用8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6、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

7、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文号。

8、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9、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的安全警告用语,以“注意:”或“警告:”等作为引导语。

10、必要时,应标注化妆品的使用指南或使用指南的图示。

11、必要时,应标注满足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的储存条件。

12、不得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产品名称和净含量应标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上,其中产品名称在显著位置标注,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展示面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其他信息应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化妆品标签所用的文字除依法注册的商标外,必须是规范的汉字。标签内容允许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拼写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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