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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假158天是怎么算的

吉林省的产假158天中是不包括产假的,也就是说你的产假是158天+15天难产假=173天。

我国目前执行的女职工产假基数建立于2012年4月国务院通过的《女职工劳工保护特别规定》,其中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但是2017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其中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吉林省也修改了产假时间,除国家规定98天假外再增加60天的产假时间,也就是你说的158天产假。

另外国家规定,难产增加15天产假,也就意味着你的产假是158天+15天=173天。

吉林省的产假规定也比较弹性和灵活,可以经女职工单位同意,女性可延长假期。经本人申请及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删)

这是我所了解的情况,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Q2:158天产假怎么算天数

国家规定的98天,加上按规定生育省内奖励的60天,但并不是每个省都是60天的生育奖励假,例如山东省就有60天的奖励假,而北京市的就只有30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扩展资料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Q3:教师产假158天,这是真的吗?

教师还有这个特权嘛?!我怎么不知道。没听说过教师的产假会和其他人有不同,我就是教师。

我说说我的两个产假吧!

大宝是2015年一月出生的,当时的产假按江苏省的规定是98天,虽然国家规定可以去除掉法定节假日,但是我们学校不允许。我当时就从生孩子的那天开始请的,数到98天,也就是4月份就结束了。寒假也包含在里面,产假结束的前几天领导寄打电话说给我排课了,也就是产假结束回去就开始上课。当时宝宝才三个多月,只能把宝宝带到学校宿舍,课间去喂奶,如果课不多就不带了,结束了中午回家喂奶,下午还要来上班,因为要按指纹。

二宝是2017年2月出生的,当时的规定是128天,按照这个时间,我休完产假正好是六月底,学期结束了,回到学校参加完期末监考就放暑假了。也就是又休了两个月暑假,等九月份开学二宝已经七个多月了!这是比较好的一种休假状态,但是是可遇不可求的。产假是所有女人都该享受的,作为教师有更多的限制,比如教师本身女职工多,太多人怀孕休产假就会没有人上课,因此有的学校甚至开始限制名额。我们学校之前也统计过要二胎的时间,但是没有硬性规定。
希望所有女教师都可以幸福享受产假!

Q4:最新产假规定是不是产假158天,剖腹产加15天?

首先要分清楚产假跟生育奖励假,虽然两个假期是合并放,但产假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国都一样。而生育奖励假呢是因地方而异,每个地方有所不同。

这里拿广东做例子,其他的省份和直辖市可以参照当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里面规定的即可: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也就是说,整个产假假期(产假+生育奖励假)大致是这么计算的:

顺产一个(宝宝):98+80=178(天)

顺产双胞胎:98+80+15=193(天)

剖腹产一个(宝宝)98+80+30=208(天)

分割线~~~~

感谢那么多人关注哈~再贴一个关于生育保险问题的图、生育津贴、生育奖励假的相关问题~

生育津贴里面明确表示“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那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所规定的“80天奖励假”究竟是不是法律规定需要放的呢?奖励假期间工资是怎么计算?

这里可以很肯定的回答有疑问的同学: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中的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也就是说,如果你的生育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不存在违法生育的情况,那么无论公司以什么理由拒绝你放奖励假,都是违法的!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生育津贴究竟是怎样发放的,简单来说就是:

生育津贴不完全等同于产假工资,女职工产假工资应当以女职工生育时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为标准,当生育津贴高于女职工正常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应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女职工,当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正常工资标准时,差额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举个简单的例子:

例如,用人单位A先行支付给员工B每月10000元工资,员工在生育后,报销生育津贴为12000元,此时,用人单位A需向员工B另行支付2000元,而如果员工B报销生育津贴为8000元时,用人单位A不需要再向员工B另行支付款项,员工B也不需要向用人单位退回。

总之就是记住下面两条简易公式:

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员工不用退

生育津贴< 产假工资,用人单位要向员工补充差额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上面已经很清楚说明:生育奖励假期间,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也就是说,生育奖励假期间,你还是依然收你原来的工资,只不过工资由公司全额支付,并没有生育津贴在里面。

在你的生育奖励假期期间,你收的工资不跟你上一年的平均工资挂钩但不应低于之前的工资待遇,一般是按照你生育之前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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