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合同期內離職未提前一個月離職可以嗎?
你如果直接走的話單位會以你沒有辦理離職手續而扣押工資的,勞動法規定是30天離職,如果提前走的話單位是有權利要求你以工資代替辭呈的,你有沒有什麼年假,調休之類的?用調休什麼的充抵吧!或者諮詢一下同事或人事部,提前走的話對於你來説是比較不利的。
Q2:未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申請 不發前月工資合理嗎?
用人單位不發前一個月的工資是不合理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其工資,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未及時支付工資,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法律依據:各省的工資支付規定。例如: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三十三條 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Q3:合同到期不續簽,公司要求提前一個月離職,合理嗎?
《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應該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該員工,現在公司已經提前一個月通知你是否同意續簽合同,是合法的。 對於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公司要求提前一個月離職,只要公司按簽署的勞動合同的要求付給工資也是合理的。 你不想和公司繼續簽訂勞動合同,那在這一個月裏,你拿着公司的工資又不需要工作,可以去尋找你合適的單位,何樂而不為呢?
Q4:未提前一個月離職怎麼辦?
應該提前一個月書面提出,不必經過用人單位同意,到時間就可以要求結算工資,走人。但因為你有急事,等不到一個月,要走,也沒有問題,不會承擔什麼違約責任。至於工資,也不存在拿不到的問題,你實際幹了多少天,單位就應支付多少天的工資。如遭到拒絕,可申請仲裁。
Q5:説不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離職就不給工資是否合理
按照你説的,如果你8月27日提出離職,合同規定是9月27日才可以辦理離職手續。 但是,不管你是8月還是9月離開工作崗位,公司都應該支付工資,甚至你只幹一天,都應該支付你工資。工資數額是總額除22日乘以工作天數計算。 當然,如果你8月27日提出離職,公司根據合同可以扣你那300押金,如果9月27日離職,公司沒有權利扣你任何錢。 另外,如果試用一個月,那轉正的合同至少應該是半年以上。這裏好像還有一個不合法的規定,建議去勞動仲裁部門核實。
Q6:提前一個月離職就一定要一個月後走嗎
提前一個月辭職,只要針對購買保險,還有就是交接工作。公司幫忙購買保險,而且你提出辭職後就直接走人的,公司可能直接在你工資扣社保全部費用。當然,沒有繳納社保,那麼提出辭職後,工作交接好,那麼就可以走人。
Q7:離職一定要提前一個月嗎?
首先從法律規定上講,特別是正規的國企公司,你辭職申請是要提前一個月的,這一點可以想得通,在你的申請期間,公司會考慮你的空缺填補,調動等一系列問題,如果公司覺得沒問題,就會批准的。再談你的工資,你的工資公司應該給你,因為三月份你還未強行離開。工資滿一個月就和你離開無關係。再談你的離開,你強行離開,兩種可能,你的合同未到期你離開,你違法。公司有權追究。你的合同已到期,你離開,公司沒權追究。當然,主要是國企這樣,其實你到人事好好説説,再走走過場,我就不明説了,應該沒問題。就是他一句話。祝你好運,朋友。
